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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