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