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