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