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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