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