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