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