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