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