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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