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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