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