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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