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