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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