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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