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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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