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