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