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