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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