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