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