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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