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