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