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