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