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