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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