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