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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