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