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