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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