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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