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法律 发布:2021-04-29 共 8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