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