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