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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