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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