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