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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