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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