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