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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