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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