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