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