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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