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