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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