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