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